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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繡與溥儀離婚真相:九年未有過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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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上有一件趣事,在事發當時的中國,頗爲轟動,但是日後隨着年月的流逝,這件事逐漸被人們所淡忘,以至於現在講起來,竟然也算是一件鮮爲人知的往事,這件事,就是末代皇帝溥儀和他的妃子文繡鬧離婚的事件,時稱“刀妃革命”。  1912年清朝滅亡之後,依據《清室優待條件》,末代皇帝溥儀仍然住在紫禁城的宮中,並且仍然享有皇帝的名號。當然,這個名號是個虛的,只是在紫禁城內有效,一旦出了紫禁城,就沒人承認了,所以,溥儀在當時,又被稱爲“廢帝”“遜帝”。  1924年,馮玉祥發動“北京政變”,將溥儀一家子人,從紫禁城驅逐了出去,溥儀則拖家帶口,住進了天津“張園”——前清知名武臣張彪的住宅。  在那段日子裏,廢帝溥儀除了擁有皇后婉容以外,還擁有一個妃子,她的名字叫作“文繡”——蒙古人,封號爲“淑妃”。  淑妃文繡自1922年嫁給溥儀之後,始終跟隨溥儀,並與溥儀共同生活了9年,但是,文繡於1931年秋,突然向天津的地區法院起訴溥儀,並最終以庭外和解的形式達成了離婚協議,與溥儀分道揚鑣了。

文繡與溥儀離婚真相:九年未有過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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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在當時,轟動一時,時稱“刀妃革命”。  吉林人民出版社於1984年出版的《末代皇后和皇妃》,收錄了大量的歷史見證人和親歷者的證詞以及文獻,相當詳盡地記錄了這起曾經轟動一時的往事。  文繡爲什麼要與溥儀離婚呢?關於這件事,有許多寫作者抱有“爲尊者諱”“爲先人遮羞”的心態,不願意正面面對,而是旁敲左擊地爲文繡辯解,說什麼“妃子生活枯燥”“帝室生活不自由”“遭受不平等待遇”等等,找了一大堆理由。  其實,以上這些,都不過是隔靴搔癢。文繡提出離婚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爲溥儀沒有盡到作爲一個丈夫應盡的義務——溥儀是一個性功能障礙患者。一語道破。其實就是這麼回事,一點也不復雜。  筆者並不是刻意詆譭前人。在本文中,請讀者跟隨筆者,從史料出發,看看文繡自己是怎麼說的。文繡對自己爲什麼離婚,曾經在她自己的筆下說得十分清楚,在史料裏都有白紙黑字的記錄,這並不是什麼祕密。  1931年夏,文繡突然從溥儀的住宅出走,去了哪裏呢?去了一家律師事務所——文繡通過律師,發出了一個律師函給溥儀。  文繡的律師函,是這樣寫的:  事帝九年,未蒙一幸;孤枕獨抱,愁淚暗流,備受虐待,不堪忍受。今茲要求別居。溥應於每月定若干日前往一次,實行同居。否則唯有相見於法庭。 

 文繡的這段聲明文字,翻譯成現代漢語,是這樣的:我文繡跟你溥儀,跟了9年了,你竟然沒有和我過一次夫妻生活。我每天孤枕難眠,暗自流淚。這樣的日子,簡直就不是人過的。我現在向你正式提出分居。以後,溥儀你必須每月定一個日子,來和我同房一次,否則,我只能到法院去起訴你。  看,文繡說的多麼清楚——要求同房,你既然是我的丈夫,就應該盡丈夫的責任,你和我結婚都9年了,夫妻生活卻沒有和我有過一次,一次也沒有過,你是不是太過分了?  文繡當時還不知道溥儀是個性功能障礙患者。這種病,患者無法啓齒,當妃子的也不便詢問。所以,文繡發出這封律師函之後,她還幻想溥儀能夠知錯就改、回心轉意,日後和自己過上正常的夫妻生活。實話實說,文繡的要求,雖然有點直接,但其實也並不過分,飲食男女,人之常情。  淑妃文繡突然出走,併發律師函,公然鬧分居,此時的溥儀十分慌張,此事關乎大清皇室的臉面,萬萬不可張揚。溥儀急得團團轉,像個熱鍋上的螞蟻。  於是,溥儀聘請了大律師林廷琛,叫他去和文繡談判。  這個林廷琛律師,本身就是“清室駐天津辦事處”這個“皮包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接到溥儀的委託之後,林律師通過多方打聽,找到了文繡下榻的住所,並試圖勸說文繡回心轉意、踏上歸途。

不料,文繡在林大律師眼前,卻放聲大哭,並說了以下的一番話:林律師,我直至如今,仍然是處女之身,九年了!受盡了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的虐待,現在我也是沒有辦法了,我也只能找律師,依法維護我應有的人權!  文繡提出溥儀應盡丈夫的義務,和自己過夫妻生活的這種要求,溥儀是無法滿足的,理由很簡單,不是不願意,而是因爲溥儀身體有病,他辦不到。  所以,林律師從中斡旋,自然不會有什麼實質性的結果。  當年秋天,文繡在天津向地區法院遞交了訴狀,正式起訴溥儀,要求離婚。  不久,雙方通過庭外和解的方式,達成了和解和離婚的協議。依據這份協議,文繡和溥儀斷絕一切關係,溥儀需要一次性向文繡支付55000元作爲贍養費,而文繡作爲代價,則答應終身不再嫁人。 

文繡與溥儀離婚真相:九年未有過夫妻生活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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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溥儀在離婚協議上要求文繡終身不再嫁人呢?因爲文繡畢竟是皇室的妃子,曾經的妃子若下嫁給平民,將有損清皇室的臉面——溥儀是這樣認爲的。  旋即,在一羣遺老的慫恿下,清皇族也宣佈正式廢除文繡“淑妃”的封號。文繡從此,成爲一介平民。  這件事還有一個尾聲:在這個事件當中,文繡的一個名叫“文綺”的遠房兄弟,寫了一封信,對文繡進行指責,這封信的原文是這樣的:  蕙心二妹鑑:頃聞汝將與遜帝請求離異,不勝駭詫。此等事件,豈我守舊人家所可行者?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餘載,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雲遜帝對汝並無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應耐死忍受,以報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實糊塗萬分,荒謬萬分矣! 

這段話翻譯成現代漢語,是這樣的:我近期突然聽說你要和溥儀離婚的事情,我覺得十分驚詫,我們家是個傳統的家庭,怎麼可以做這種事情?我們家受到大清皇室兩百多年的恩惠,祖宗曾經一連四代擔任一品大官,而且我聽說溥儀也沒有怎麼虐待你,退一步說,就算他是虐待了你,你寧死也要忍受,以報答大清皇室對我們家的恩情,你今天竟然做出這種事情來,我的妹妹啊,我的妹妹啊,你真的是太糊塗了,太不像話了,太荒謬了!  文繡見信之後,也回了一封信給這個遠房兄弟,原文如下:  文綺族兄大鑒:妹與兄不同父,不同祖,素無來往,妹入宮九載未曾與兄相見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關係,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及三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而在各報紙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誹謗三妹,如此忠勇殊堪欽佩。惟妹所受祖宗遺訓,以守法爲立身之本:如爲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爲民國民,即守民國法。遜帝前被逐出宮,曾聲明不願爲民國國民,故妹袖藏利剪,預備隨遜帝殉清。嗣因遜帝來津,做民國國民一分子,妹又豈敢不隨?既爲民國國民,自應遵守民國法律。查民國憲法第六條,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獨居,未受過平等待遇,故委託律師商榷別居辦法,此不過要求遜帝根據民國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遺體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誣妹逃亡也、離異也、詐財也、違背祖宗遺訓也、被一般小人所騙也、爲他人作拍賣品也……種種自殘之語不一而足,豈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說出之苦,委託律師要求受人道待遇,終必受法律之保護。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訴罪。檢察官見報,恐有檢舉之危險。理合函請我兄嗣後多讀法律書,向謹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觸犯民國法律,是爲至盼。 

文繡與溥儀離婚真相:九年未有過夫妻生活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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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繡的回信,翻譯成現代漢語,是這樣的:你雖然是我的族兄,但是我們不同祖父,也不同父親,從來也不來往,我嫁給溥儀9年了,你沒有來看望過我一次,現在你以我的族兄的名義,不顧中華民國刑法第299條和第325條的規定,公然在報紙上教我去死,又公然誹謗我。你對清朝的忠勇,令人佩服,但是,我受祖宗的教誨,以守法爲做人之本。身爲清朝子民的時候,我守清朝的法;身爲民國國民,我守民國的法。1924年底溥儀被馮玉祥驅趕出宮時,他曾說過:堅決不做民國國民,我當時隨身帶了剪刀,隨時準備跟隨溥儀去死,爲大清殉葬。後來是溥儀自己去了天津,開始做民國國民了,我也只能跟隨他。但是既然做了民國的國民,那麼就應該遵守民國的法律,依據民國憲法第6條,民國國民不分男女、不分種族、不分宗教、不分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嫁給溥儀之後,守了9年的活寡,從未受過平等的待遇,所以我請了律師、要求分居,這不過是我想敦促溥儀依據民國的法律,盡丈夫的義務,給我人道的待遇,我作爲父母留下的血脈,不想死得那麼難堪。不料你卻一味誹謗我,說我逃亡、離婚、敲詐錢財、違背祖宗教訓、被小人欺騙、被人出賣……種種自相殘殺的惡毒語言,不一而足,你要知道:我在和解談判未破裂的時候,是不能將難言之隱公諸於世的!我委託律師要求溥儀盡一個丈夫的應盡義務,這個權利我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你教我去死,你這是違法犯罪,檢察官讀了報紙,抓你都有可能。我希望你以後多讀一點法律方面的書,謹言慎行,以免觸犯民國的法律,是爲至盼。 

我們從這封回信可以看得出來,文繡儘管身爲清朝舊皇室的末代皇妃,但是她的思想卻是新的、進步的,緊貼了時代的脈搏。  文繡和溥儀離婚之後,在一家小學當上了一名教師,並履行了離婚協議上面約定的獨特義務——堅持獨身不嫁。  抗戰勝利之後,僞滿洲國皇帝溥儀鋃鐺入獄,他與文繡的離婚協議失去了約束的力量,文繡不再需要謹守離婚協議上面“不嫁人”的承諾了。  也許是直到這時,文繡纔開始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不久之後,文繡與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普通人結婚,並於1953年病逝。  榮華富貴,如夢如幻,都是泡影,應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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