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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是怎樣“告御狀”的?“告御狀”有什麼風險嗎?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3.2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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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規定: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

看看,這就是封建社會。一個無所依靠的老百姓蒙冤,想要去“告官”,還要先苔五十。即便是勝了,也要判徙二千里。假如敗了呢?輕則翻不了案,遭仗刑;重則性命都要丟掉。這些還要一個前提,那就是找人寫一紙訴狀,還要有足夠的盤纏到達京城。到了京城之後,直接擊鼓鳴冤還好,假如要攔駕喊冤,那還要等待機會。

告御狀,不像影視劇裏那樣輕描淡寫,敲一通鼓就行。真正的告御狀就是上面那樣。很慘,但也無可奈何。

告御狀,或稱京控,是我們通常的說法。在清朝,它有一個官方司法名“叩閽”。一個門,一個昏,念什麼?就念hun,也就是扣擊宮門的意思,以此來表示官吏、百姓到朝廷訴冤,類似於現在上訪的一種制度。

古人是怎樣“告御狀”的?“告御狀”有什麼風險嗎?

“叩閽”之後,問題在哪裏解決呢?多數情況下,回到下面的省裏解決。回去的費用是官家擔負的。

“叩閽”主要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擊鼓申冤,另一種是攔駕喊冤。擊鼓申冤者經通政司訊供,迎駕申訴者經刑部訊供。如果真有冤情,免罪,奏聞請旨,或發回督撫親審;或由刑部提審昭雪。

另外,明清還有規定:越訴者,笞五十;申訴不實者,杖一百,所誣不實之事重於杖一百者,以誣告重罪論處;若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而妄圖翻異者,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徒三年。攔轎告御狀者,不論情詞虛實,立案不行,照衝突儀仗例,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及控告者,俱杖一百,發近邊充軍。

“叩閽”的方法還有入午門、長安門內喊冤者;有跪午門、長安門及正陽門打石獅鳴冤者;有違禁入堂跪告者;有越登聞院牆突入鼓廳擊鼓謊告者……不符合規定的,要照例治罪。

告御狀,早在周朝就有記載。《周禮》就曾記載了: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慾有復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意思是:用肺石使窮苦無告之民的冤辭能夠上達。凡遠近孤獨無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訴冤屈,而他們的長官不予轉達的,就來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後由朝士聽他訴說冤屈,以報告朝廷,而懲罰他們的長官。

這是一種直訴制度(直接向最高統治者陳訴案情),漢朝稱之爲“詣闕上書”,一般應按司法管轄逐級告劾,但蒙受冤獄,也可越級上書中央司法機關申冤。漢朝這一制度的確立,對糾正地方司法不公、減少冤假錯案、緩和社會矛盾等,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之後的歷朝歷代也都有這樣的直訴制度。

古人是怎樣“告御狀”的?“告御狀”有什麼風險嗎? 第2張

我們在影視劇裏最常見的那種鼓,叫什麼?叫“登聞鼓”。這是魏晉之後的稱呼。

周朝叫做“路鼓”,《周禮》記載:“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窮者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僕與御庶子。

在周朝之前的堯舜時期,也有這種鼓,叫做“敢諫之鼓”。

到了明朝,《大明律》做了更加細緻的規定,不允許直訴。爲此做了明確的規定:越訴者,笞五十。意思是:越級訴訟,笞五十。明清的告御狀制度越發的完善了,本文開始講到的“叩閽”就是《清史稿·刑法志》裏的記載:“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擊駕申訴者,名曰‘叩閽’。”

告御狀,這對糾正地方司法不公、減少冤假錯案、緩和社會矛盾等,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也出現了很多弊端,比如上訴事實嚴重失實、受他人唆使的虛假上訴等等。時至今日,這種直訴制度已經不存在,也沒有了存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