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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盛世的唐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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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盛世的唐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唐朝是中國歷史上繼漢朝以後又一個強盛的大一統國家。唐朝時期政治清明,社會繁榮,中外交往密切,是中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發展時期。國家的繁榮與穩定離不開社會生活的規範,這些又得益於健全的律法,高效率、公平的司法制度。

大唐盛世的唐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樣的?

唐朝律法及司法制度繼承自隋朝。隋朝結束五代十國的亂世,重新建立了大一統國家。隋文帝非常重視立法,剛一繼位就命大臣總結前朝立法經驗制定新的律法,並且提出了“取適於時”,以寬簡的原則立法,取代了前代亂世用重典的思路。幾經修改,最終形成了著名的《開皇律》。唐朝的律法原則及內容就是承繼自《開皇律》,連並司法制度等,都是在隋朝基礎上改革,完善。

隋唐立法以儒家禮法的原則和精神爲核心,到唐朝時期尤其如此。這種立法的原則維護了統治階級政權的穩定,推進了社會的文明,同時也嚴格規定了上下尊卑的等級。同時唐太宗時期,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將唐朝律法的地位進一步提高。

1、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朝時期的法律形式有幾種,分別爲律,令、格、式等。其中以律爲主,形式最穩定,地位也最高。令是國家制度的規定,格是皇帝詔敕經過篩選編訂,式相當於國家辦公及行文的規則。違反了令、格、式的行爲則按律定刑。可見律是基本法律,令、格、式是律的補充。

2、唐朝刑罰的設置

隋唐律法將刑罰定爲:死、流、徒、杖、笞五種。在寬簡原則下,刪減了大量前朝的酷刑。唐朝時期,徒以上刑罰判定後要提交中央司法機構審覈,尤其死刑,只要不是造反,叛逆等大罪,都要皇帝親自再三確認,體現了唐朝律法審慎的一面。

總的來說,唐時期法律更加健全,全面詳細規定了官民行政,經濟等活動。唐朝律法集前代之大成,開後世之先河,影響深遠。

唐朝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至下建立了完善的司法機構,分別負責審判,複覈,監察等,相互監督。

1.中央司法機構

唐朝的中央司法機構有:大理寺,刑部,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

大唐盛世的唐朝的司法制度是怎樣的? 第2張

大理寺是最高的審判機構,主要負責審理中央百官及徒刑以上案件,以及複審刑部判定重申的地方死刑案件。

刑部,負責複覈大理寺,地方上報的刑事案件,並受理在押犯的申訴,特殊情況下有權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

御史臺,作爲中央監察機構,負責爲皇帝監察上至中央、下至地方百官,並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刑部、大理寺的工作有監察權。

三個部門的基本工作流程是:唐律規定的案件提交大理寺審理,大理寺根據適用法律判刑,之後提交刑部複覈;刑部複覈大理寺及地方提交的徒刑以上案件,確認無誤地予以施行(死刑除外),有問題的發回重審。而御史臺負責監察大理寺及刑部的工作。對於死刑,刑部認爲有問題的,要提交給大理寺重審;沒有問題的則上交皇帝,由皇帝最終確認是否執行。

唐朝中央司法機構的設置,審判的單獨負責審判,複覈的只負責複覈,再有監察機構監督兩機構的工作。整個流程設計,責任劃分分明,實現了審判,複覈,監察的分離,互相之間不存在統屬關係。這樣的設計限制了官員之間互相勾結,製造冤假錯案的情況,彼此間相互制約監督,爲司法公正奠定了基礎。

2.地方司法機構

唐朝在地方不設專門的司法機構,而是附屬於行政機構。唐朝地方司法以州縣司法機構爲主,輔以鄉間的鄉官,里正,村官等。州郡,縣政府分配專門人員負責刑法,民法案件。鄉間的鄉官里正等,可以協調裁判一些民事案件,如有不服可以上告縣司法機構。刑事案件需直接上報縣司法機構。

綜上可見,唐朝以中央獨立的司法機構爲核心,以地方行政機構的司法人員和鄉間的鄉官等爲輔,形成了責任分明,互相監督的司法機構體系,共同負責唐朝自鄉間百姓到中央百官的民事,刑事案件。

另外唐朝時期,重視死刑,所有判死刑的案件都要交由皇帝確認方可執行,不經皇帝准許就執行死刑是重罪,要受到嚴重懲處,並且皇帝有權酌情赦免死刑。並且立法的根本權力始終掌握在皇帝手裏,可見皇帝也可以視爲司法的一環。

三、唐朝的司法制度

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適的人員及制度去貫徹實施。唐朝時期詳細規定了司法人員的選拔,訴訟的制度,審判的制度,監獄的設置及管理等。其司法制度非常細緻、健全,後世的宋元明清等朝大量繼承借鑑了唐朝的經驗。

1.司法人員選拔制度

司法事務繁雜,律法浩繁,梳理案件及審判過程對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求比較高。所以人是司法制度的根本,再完善的法律,優秀的制度,在不專業的人手裏也是形同虛設。因此唐朝時期特別重視人才選拔過程中關於法律的考覈,哪怕通過科舉合格中了進士之後也要參加吏部的律法考試“試判”才能任職官員。可見唐朝對於司法人員的選拔已經形成明確制度。

2.訴訟制度

唐律對訴訟行爲做出了明確的規範。首先要求告訴人要以書面形式進行上訴,這一舉措保證了訟訴的可追朔;其次告訴人的身份也做了規定,比如夫妻之間的一些行爲,外人無權告訴。還有就是明確了衆多訟訴中的禁止行爲:

1)禁止越級訴訟,唐律對訴訟的要求是從下往上一級級進行,除一些特殊情況外,越級上訴的告訴人及接受訴訟的人都要收到懲罰。但是下一級司法機構,明確不予受理並開具不受理的文書,告訴人則可以持此文書向上一級司法機構上訴。直至中央司法機構,甚至可以上訴至皇帝。如果不受理案件也不開具不受理的文書,那麼下級司法機構的人員也要收到懲罰。禁止越級訴訟維護了司法的秩序,保證了司法制度的穩定與效率。

2)此外爲了維護司法的正義,以及出於維護禮教的上下尊卑等級觀念等,有一些訴訟情況是被命令禁止,甚至是要受到懲處的,比如訴訟不清,匿名,誣告,以下訴上等等。

3)但是另一方面,爲了維護政權統治的穩定,對一些重大犯罪行爲,則要求民衆必須舉告,否則也是違法的,如謀反,叛逆等大罪。

唐朝通過這些訴訟制度的建立,規範了訴訟行爲,提升了司法人員的效率,維護了司法系統的穩定公正;另外一方面則強調了維護長幼尊卑的三綱五常的社會秩序,是維護其統治政權的體現。

3.審判制度

唐朝對審判的制度也進行了嚴密的規定。

首先立案階段,要求審判人員三審立案,連續三次審查無誤纔可立案正式審理。這一制度排除了大量事實不清的案件,提升了司法的嚴肅性,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在審判過程中則規定了參與審訊的人員,主審官員不得單獨審訊被訴人。如果審訊不當造成嚴重後果,參與審訊的人員都要承擔責任。這項制度提高了審訊的質量,降低了冤假錯案的概率。

另外,在量刑上,唐律也有明確的規定。司法人員在判刑時要嚴格依據唐律,表明量刑依據。量刑不當,適用律法不當都會收到懲罰。

最後,判罰結果應當場向被訴人宣示,以保證司法的透明,公正。

另外,下級司法人員如果對疑難案件判定有疑問可以上書至上級司法機構需求幫助。這項制度維護了對同一類事件判決的統一,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同時將一些疑難案件上交,減輕了基層司法人員的壓力,提升了基層司法的效率。

此外對審判過程中的拷訊,次數,免於拷訊的情況都做了明確的規定,使司法人員有法可依。

審判結束後,還允許被訴人及家屬對判罰進行申訴,如果不服應重新認真審理。

4.會審制度

上文提及到,下級司法人員碰到疑難案件可以提請上級司法機構支持。在中央,碰到一些重大案件的處理則需要會審制度。會審制度分爲三司推事,三司使,督堂集議。

會審制度主要應對地方到中央的重大及疑難案件,使一種臨時組織的審判機構。三司推事及三司使使由三法司的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根據案情分別安排人員,共同參與審理。必要的時候,皇帝還命令刑部會同中書、門下二省集議,以示慎重。

會審制度表明了統治階級對法律的重視。對宣示司法的公正有着重大意義。

5.監獄管理

唐朝在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完善的監獄系統。在中央有大理寺監獄,關押着被皇帝下令逮捕的罪犯以及犯罪的官員;在京師設有京兆府和河南獄關押首都地區的重刑犯。地方州縣則分別設置監獄關押本地罪犯。同時設立了專職的官員,制定了詳細的規範,明確了監獄管理的制度,規範了管理人員的行爲。

四、唐朝的司法精神

唐朝司法精神主要是以禮立法和天下之法:

1.以禮立法

“德禮爲政教之本,刑罰爲政教之用。”——唐朝以禮立法。將儒家禮教精神滲透到法律中。相對於秦朝商鞅嚴苛立法,唐朝立法汲取了儒家民本精神,側重教化民衆,立法相對寬鬆。同時禮教的三綱五常等高低尊卑精神也處處體現在唐律中,比如通過訴訟中明確禁止以下訴上,審判中減免拷訊等等手段。唐律禮教精神的加入規範了民衆的行爲,同時積極的維護了統治利益。以禮立法也是此後各朝代立法的核心精神。

2.天下之法

天下之法是相對於一家之法的概念。中國古代,皇帝從來都是立法的主導者,由其制定的法律往往不能約束皇帝本人,其律法體現了君主獨裁的思想。一家之法,就是君主獨裁的法律,皇帝凌駕於法律之上。

與一家之法對應的天下之法,是由唐太宗提出,並身體力行。唐太宗鑑於隋末混亂導致的政權更替,出於維護政權的考慮,主動對皇權進行了限制,將法律擡高到皇權之上,強調自皇帝以下都要遵從。

唐初天下之法的概念,以及統治者主動限制君主獨裁的開明態度,對維護司法審判的獨立與公正起到極大的作用。

唐朝時期我國古代的法律走向成熟,其法律精神影響不僅延續至之後的朝代,更是一個良好的參照,深遠的影響了周邊國家的立法。

五、唐朝司法制度的糾錯機制

從立法,到司法機構,訴訟和審判,唐朝做了一系列的設計,大大提高了司法的公正以及效率。司法系統還差最後一環——糾錯,唐律也做了明確的規範,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監督機制

唐朝在立國之初就建立了完善的機構與制度,進行司法審判的監察與司法人員的考覈。通過設立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將審判,複覈,監察分開,防止了司法的腐敗。建立司法人員考覈制度,保證了司法人員的素質,保證了審判的公正。

另外,在審判制度時提出,唐律對參與審判的人員做出了明確的要求。通過在審判機構設置錄事參軍、主簿、錄事等職位,共同參與審判,詳細記錄審判過程,實際上起到了相互監督的作用。遇到冤假錯案,參與審判的每個人都會受到追責。

2.錄囚糾錯機制

刑部的一項工作職能即接受囚犯的上訴,大理寺,及地方的行政長官均有此權力。唐律對此流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以平反冤獄,防止冤假錯案。

3.錯案追究

爲了進一步防止冤假錯案的產生,唐律對冤假錯案的追究做了明確的規定。

通過訴訟制度中的書面訴狀,到審判過程中的文書記錄設計,到判文的規範,保留了完整的案件資料,爲後期的審查,追求提供了條件。

唐律對因爲貪贓枉法與各種錯判情形做出了明確的區分,並針對性做了處罰的規定。

錯案追究制度旨在提起司法人員的警惕,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完善了唐朝的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糾錯制度的設置體現了唐朝對律法的嚴肅謹慎的態度,在最後一環上保證了唐朝司法的公平公正,極大的維護了社會公平,同時也使唐律成爲一個完善的律法系統。

總的來說,唐朝司法制度繼承隋朝,用刑寬簡,律法嚴密,制度健全,是一部較成熟的法律。其用種種制度保證的公平,以及以禮立法,天下之法的精神規範了上至皇帝貴族百官,下至平民百姓的行爲,使得人人有法可依,大大提升了唐朝社會各方面的活力,爲唐朝的繁榮強盛建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也可以看到皇帝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作爲司法制度的事實上最高權力者,皇帝的態度最終決定了司法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