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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爲何要殺胡惟庸?史書對胡惟庸案有怎樣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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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1368年―1644年 ),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初期建都南京,明成祖時期遷都北京。傳十六帝,共計276年。明朝時期君主專制空前加強,多民族國家也進一步統一和鞏固。明初廢丞相、設立廠衛特務機構,加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但同時也爲中後期宦官專政埋下伏筆。明朝時期農民反封建鬥爭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那麼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關於胡惟庸案的詳細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胡惟庸案又稱胡黨之獄,簡稱胡獄,爲明初四大案之一。除掉胡惟庸後,朱元璋罷左右丞相,廢中書省,其事由六部分理,後設殿閣大學士供皇帝作爲顧問,朱元璋結束了中國的丞相制度,加強了專制皇權。

另設內閣供皇帝做爲顧問。內閣大學士的權力不如宰相,只有「票擬」權力,先送宦官,再由宦官上呈與皇帝。從此明朝名義上再無丞相一職,後來在永樂帝后由內閣首輔實質取代。

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以“謀不軌”罪誅宰相胡惟庸九族,同時殺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等數人。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頒佈《昭示奸黨錄》,以夥同胡惟庸謀不軌罪,處死韓國公李善長、列侯陸仲亨、已故的滕國公顧時的子孫等開國功臣。後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北元),究其黨羽,前後共誅殺3萬餘人,時稱“胡獄”。

朱元璋爲何要殺胡惟庸?史書對胡惟庸案有怎樣的爭議?

胡惟庸案背景

洪武六年(1373年),淮西朋黨集團的領袖李善長推薦其同鄉兼姻親胡惟庸擔任右丞相。洪武十年(1377年)九月,胡惟庸升任左丞相。他做了七年丞相,任期內在朝中遍植朋黨,不遺餘力地打擊異己,使得淮西朋黨集團的勢力不斷膨脹。譬如,浙江青田人劉基,曾輔佐朱元璋,立下過汗馬功勞,但由於他與淮西朋黨集團的矛盾,一直未受重用。明朝開國後,朱元璋大封功臣,劉基僅封爲誠意伯,歲祿只有240石。而李善長則功封韓國公,歲祿4000石。翌年,劉基告老還鄉。然而,由於他曾對朱元璋說過胡惟庸不宜入相的話,故而深受後者的嫉恨,被解僱革去歲祿。洪武八年(1375年),劉基生病,胡惟庸派醫生前去看望,但劉基服藥後不久便一命歸西。

當然,排斥異己還不是胡惟庸案的關鍵所在。事實上,胡案的癥結在於——他爲人過於獨斷專行,許多生殺黜陟等重大案件,他往往不向朱元璋請示,就擅自加以處理。這自然讓權力慾極強的朱元璋,深感宰相專權、皇權旁落的危機。

胡惟庸案經過

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丞相胡惟庸稱其舊宅井裏涌出醴泉,此爲祥瑞,並藉此邀請朱元璋前來觀賞。朱元璋欣然前往,走到西華門時,太監雲奇緊拉住繮繩,急不能言,拼命指向胡家。朱元璋感覺事態嚴重,立即返回,登上宮城時,發現胡惟庸家上空塵土飛揚,牆道都藏有士兵。大怒,以“枉法誣賢”、“蠹害政治”等罪名,當天處死胡惟庸、陳寧等。同時藉辭窮追其友好,包括開國第一功臣韓國公李善長等大批元勳宿將皆受株連,牽連致死者三萬餘人,史稱胡惟庸案。胡惟庸案與藍玉案合稱胡藍之獄,誅滅直到洪武二十五年(1392)方告結束。

洪武十八年(1385),有人告發李存義與其子李佑,曾同胡惟庸謀逆。洪武十九年(1386年)明州衛指揮林賢通倭事發,經審訊得知,是受胡惟庸指使。李善長爲了大興土木,向信國公湯和借用衛卒300名。湯和暗中向朱元璋報告。朱元璋頒敕李善長以“元勳國戚,知逆謀不舉,狐疑觀望懷兩端,大逆不道”,其妻等70餘人被殺。陸仲亨的家奴告發陸仲亨與唐勝宗、費聚、趙雄三名侯爵,曾串通胡惟庸“共謀不軌”。宋濂的孫子宋慎亦受牽連被殺,宋濂本人貶死四川茅州。朱元璋特地頒佈《昭示奸黨錄》。

朱元璋爲何要殺胡惟庸?史書對胡惟庸案有怎樣的爭議? 第2張

然而經歷史學家考證,並沒有太監拉繮繩從而阻止朱元璋進入胡家這回事。雲奇這個人物也僅僅是正史捏造出來的。

胡惟庸案評價

胡惟庸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名至實歸的丞相。此後,中國皇朝的“丞相”職位徹底消亡。從這個意義上說,不管他是奸是忠,他是最後一個敢向皇帝權威挑戰的丞相,胡惟庸被動地改變了中國歷史。

胡惟庸案爭議

明代史籍中關於胡惟庸案的記載多有矛盾,因此關於其是否確實謀反,當時便有人懷疑,明代史學家鄭曉、王世貞等皆持否定態度。也有學者指出:所謂的胡惟庸案只是一個藉口,目的就在於解決君權與相權的矛盾,結果是徹底廢除了宰相制度,大大加強了皇帝專制集權。

晚明學者錢謙益說:“雲奇之事,國史野史,一無可考。”《明史》說“惟庸既死,其反狀猶未盡露”。後世懷疑這根本是朱元璋對相權威脅君權恐懼,故引發殺機,甚或濫殺無辜。早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朱元璋就命令以後臣下上奏書, 不許“關白”中書省(大臣奏事時,中書省不必知道)。洪武十三年(1380年)廢除丞相制度之舉,只是不許“關白”中書省的延續,意思是大權獨欖,集自古以來皇權、相權於一身,從此六部尚書直接對皇帝負責。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六月,太祖御奉天殿,敕諭文武羣臣說:“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事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嗣君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羣臣即時劾奏,將犯人凌遲,全家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