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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朝代開始有官方對狀元一詞的界定?

來源:飛飛歷史網    閱讀: 3.2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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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庫全書》所收正史裏查詢,我們發現最早給“狀元”一詞作界定的也是《金史》。其卷51雲:承安四年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後場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餘雖有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遂定:御試同日,各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第一名爲狀元;經義魁次之,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餘分爲兩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所謂“上諭”就是皇帝的詔書,既然載入正史《選舉志》,必有所本。秦蕙田《五禮通考》卷175轉錄了這段文字,說明已經引起相關學者的重視。

金代的科舉制度比較特別:同是進士科,大部分時間又分辭賦進士、經義進士兩種,有個時期還加了一種:策論進士。這裏已經對狀元有個明確的界定:今後,辭賦進士國家級考試的第一名爲狀元,而此前是“一場放二狀元”,即經義第一名與辭賦第一名都是狀元。這是我們目前所見對“狀元”一詞最早的且可信度最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說法。“承安”乃金章宗年號,四年爲公元1199年,距進士科創立594年。當然,這裏僅僅界定了狀元,似嫌不足。《金史》爲元人所修,而宋洪皓《松漠記聞》卷2已有金人界定“狀元”等詞的記載:

金人科舉,先於諸州分縣赴試,詩賦者兼論作一日,經義者兼論、策作三日,號爲“鄉試”,悉以本縣令爲試官。預試之士,唯雜犯者黜。榜首曰“鄉元”亦曰“解元”。次年春,分三路類試,自河以北至女真皆就燕,關西及河東就雲中,河以南就汴,謂之“府試”。試詩、賦、論、時務策,經義則試五道,三策一論一律義,凡二人取一。榜首曰“府元”。至秋盡集諸路舉人於燕,名曰“會試”,凡六人取一,榜首曰“敕頭”,亦曰“狀元”。分三甲,曰上甲、中甲、下甲。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洪皓以徽猷閣待制、假禮部尚書使金,被扣留十五年始還,應該是看過金朝有關律令的,此記載必非杜撰。它說明金人已對“狀元”及“鄉元”、“解元”、“府元”、“敕頭”、“鄉試”、“府試”、“會試”等稱呼有明確的界定。金人所作的界定,我們還可以從南宋宇文懋昭的《大金國志》裏找到佐證。其卷35《天會皇統科舉》條載:

哪個朝代開始有官方對狀元一詞的界定?

科舉取士有瀋州榜、平州榜、真定榜。至太宗天會十年,國內太平,下詔如契丹開闢制,限以三歲有鄉、府、省三試之設。每科舉時先於諸州分縣赴試,若詩賦兼論策作一日,經義兼論策作三日,號爲“鄉試”,悉以本縣令爲試官。時秀士有未願赴者州縣,必根刷遣之。願試之士唯雜犯者黜。榜首曰“鄉元”,亦曰“解元”。次年春,分三路類試,自河以北至女直皆就燕,自關西至河東就雲中,自河以南就汴,謂之“府試”。試詩、賦、論、時務策,經義則試五道,三策、一論、一律義。凡二人取一,榜首曰“府元”。至秋盡,集諸路舉人於燕,名曰“會試”,凡六人取一,榜首曰“敕頭”,亦曰“狀元”。分三甲,曰上甲、中甲、下甲。上甲賜緋,敕頭補承德郎,即南朝之承議郎也。

南宋李心傳(1167—1240年)《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29也有類似記載:“金人科舉之制,先於諸州分縣赴試,縣令爲考官,號“鄉試”,惟雜犯者黜,榜首曰“鄉元”。次年春,分三路類試,自河以北至女真皆就燕,關西、河(疑爲衍文——筆者)及河東就雲中,河以南就汴,皆取旨選官知舉,號“府試”,凡二人取一,榜首曰“府元”。至秋,盡集諸路舉人於燕,號“會試”,凡六人取一,榜首曰“狀元”。分三甲,上甲皆賜緋。(原注:此據洪皓《松漠記聞》,附見:又與張棣所記差不同,今略刪潤。)”所謂“張棣所記”當指《正隆事蹟記》,刪潤後的文字當然是他認爲可靠的。

這些記載都比較一致,只是都沒有解釋《金史選舉志》。

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天子親策於廷,曰“廷試”,亦曰“殿試”。分一、二、三甲以爲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狀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鄉試第一爲解元,會試第一爲會元,二、三甲第一爲“傳臚”雲。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爲翰林官;其它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同上)這裏,同時還界定了“榜眼”、“探花”、“會試”、“殿試”、“解元”、“會元”、“傳臚”等等。

《清史稿》也有界定,且基本上是承襲明代,所以明清科舉之制基本相同。其《選舉三》開篇即寫道:“有清科目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謂之‘制義’。三年大比,試諸生於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爲‘舉人’。次年試舉人於京師,曰‘會試’,中式者爲‘貢士’。天子親策於廷,曰‘殿試’,名第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鄉試第一曰‘解元’,會試第一曰‘會元’,二甲第一曰‘傳臚’。悉仍明舊稱也。……一甲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進士授庶吉士、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推官、知州、知縣等官有差。”

金、明、清政府對“狀元”一詞的界定都很明確。儘管金代對“鄉試”、“解元”等詞的界定跟明、清相差很遠,金代那位寫過《西廂記》的“董解元”實際只相當於明清時期的秀才第一名,但是金代“狀元”一詞的含義跟明清是一致的。雖然金朝有時不搞殿試,但其帝王對省試的關注程度非其它朝代可比,已經接近殿試了。再說宋代有若干次“諒暗榜”,也是不搞殿試的。其實,如今人們心目中的“狀元”概念的含義基本上都是來自明、清政府的界定,只是很多人不瞭解其它各朝,特別是唐、五代科舉的實際,誤以爲整個科舉時期,只要是被稱作狀元的,都像明、清時期一樣是經過殿試之後由皇帝“欽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