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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璽詔書簡介,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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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金璽詔書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頒佈,原件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稱爲紐倫堡法典(dasNürnberger Gesetzbuch),於1356年1月10日頒佈於紐倫堡帝國議會上;第二部分稱梅茨法條(dieMetzer Gesetze),頒佈於1356年12月25日梅茨帝國議會上。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金璽詔書簡介,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頒佈

該文件共計有七種版本:波西米亞版、科隆版、美因茨版、普法爾茨版、特里爾版、法蘭克福版、紐倫堡版(當時的薩克森公爵和勃蘭登堡邊區藩侯放棄了製作自己的版本)

金璽詔書在法律意義上確定了帝國領地內諸侯的權益與義務,重申了七大選帝侯的特別地位,也排斥了教皇干預德意志事務的特別行使權,是德國歷史上的一部重要的“私法”。但同時,該文獻也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權威進一步降低,加速了帝國內部的瓦解和分裂。

黃金詔書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1347~1378在位)於1356年頒佈的帝國法律。又稱黃金詔書,因詔書上蓋有黃金印璽,故名。

詔書主要內容是確定皇帝選舉法和規定諸侯權限等。1356年1月和12月分別在紐倫堡和梅斯的帝國議會上公佈。金璽詔書除序言外,共31章。

規定:皇帝由當時權勢最大的7個選帝侯(聖職選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爾三大主教;世俗選帝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滕貝格公爵和勃蘭登堡藩侯),在法蘭克福選舉產生。

選舉會議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並主持;帝位加冕禮在亞琛舉行;羅馬人民的國王即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不再需要羅馬教皇的塗油加冕。還規定選帝侯在其領地內政治獨立,擁有徵稅、鑄幣、鹽、鐵礦開採等國家主權,以及獨立的、不準臣民上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擁有監督帝國的職權。

七大選侯中,美因茨選侯是選侯召集人兼帝國攝政和首相,當無法確定國王人選時,美因茨選侯可以裁定國王的最終人選,世俗選侯以波西米亞選侯居首,其次是萊茵-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

金璽詔書簡介,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頒佈 第2張

七大選侯除擁有選舉國王的權利外還擁有王室職位,三個教會選侯身兼德意志、勃艮第和意大利大議長。波西米亞選侯爲王室膳食總管和司酒令、萊茵普法爾茨選侯是王室總管、薩克森選侯擔任元帥,勃蘭登堡選侯身任王室御前大臣。

金璽詔書從法律上對當時德意志政治狀況的承認,徹底解決了自薩利安王朝的羅馬皇帝亨利四世以來世俗王權與教權長達近3個世紀的紛爭,從一定程度上擺脫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璽詔書的原件今保存於維也納國立圖書館。

1356年卡爾四世金璽詔書,這應該是最有名的金璽詔書。西元1356年由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四世於紐倫堡發佈,確立了日後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以選舉產生,帝國境內有七位選帝侯享有此重要權力,分別是美因茲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爾大主教等三位教會選侯;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維騰堡公爵、勃蘭登堡藩侯等四位世俗選侯。

當選侯們準備推舉新國王時,首先在聖巴塞羅謬教堂舉行彌撒,如果選侯們未能在30天內做出決定,那麼他們只能靠麪包和水維生。投票順序第一位爲美因茲選侯,其後分別是特里爾選侯和科隆選侯;波希米亞選侯、普法爾茨選侯、薩克森選侯、勃蘭登堡選侯。詔書公佈於帝國會議之後,選帝侯制度並無太大變動,一直持續至19世紀初。

1356年金璽詔書還對闡述了其它方面的權利,只有城市內的居民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亦確立了各地選侯握有主權,能夠擁有“針對不同傳統習慣和語言的不同民族法律”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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